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