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