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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