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