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第十五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