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