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