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