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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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