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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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