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