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