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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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