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