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