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