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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