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