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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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