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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