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