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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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