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