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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