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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