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