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