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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