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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