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