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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