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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