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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