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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