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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