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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