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