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