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