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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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