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