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