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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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