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