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