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