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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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