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