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