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烟草专卖局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烟草专卖局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