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