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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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