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依法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依法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