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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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