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对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