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施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