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