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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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