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印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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