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