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