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局。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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