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情况说明,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持有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